
公告日期:2025-07-1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为原则,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五条 理财产品原则上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
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应当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八条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理财余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分管领导审议。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均由公司财务中心统一负责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内容,公司财务中心对该子公司投资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履行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财务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向公司财务总监汇报后形成具体方案,并向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在履行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分管领导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根据存量理财资金到期情况,结合公司经营性收支、美元结汇及银行授信额度提用规划,对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统筹安排,测算当期闲置资金委托理财额度。
(二)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理财产品询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邮件、微信、电话沟通等,详细了解产品收益类型、挂钩标的、底层资产等,做好询价比对记录。
(三)结合理财产品说明书、办理时间及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等综合评定形成闲置资金委托理财方案,拟定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签报文件,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根据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签报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金融机构办理认购理财产品的要求,通过公司系统逐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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