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确保经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裁 1 名。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首席运营官 1 名,并可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协助总裁工作。
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可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八条 聘任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聘任首席运营官由总裁提名,经董事长同意后报董事会聘任;聘任副总裁由公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首席运营官、副总裁,由总裁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负责组织起草向董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九)负责战略联盟和重要投资关系维护;
(十)召集高级管理人员办公会或运营决策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有权审批、决定下列交易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受托经营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但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除外):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