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完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如确需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
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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