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管理体系,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公司以市场薪酬水平为核心参考,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任职资格、专业能力要求、工作履职强度及法律责任承担等因素核定薪酬标准,薪酬与绩效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原则。薪酬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业绩
水平相匹配,兼顾市场行业对标水平,做到程序公开、标准公平、结果公正;
(二)责权利统一、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贡献紧密挂钩,建立权利、责任、利益与经营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战略导向、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公司高质量发展目标,实现公司短期经营与长期价值提升的有机结合;
(四)业绩导向、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深度绑定,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兑现的核心依据,切实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和约束效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人资部、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总体原则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性质、履职方式的差异,分别设置董事薪酬体系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按核定上限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体系,结合滚动预算机制动态调整,严格执行“不超预算”的刚性要求,工资总额核定遵循“与市场水平接轨、与行业标准相符、与经营业绩相配”的原则,确保科学合理、合规可控。
第七条 董事薪酬实行差异化计发机制,根据是否在公司担
任经营管理职务分类确定:
(一)公司不设非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任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津
贴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基数构成目标年收入,且绩效年薪基数原则上不低于目标年收入的 50%,计算公式为:目标年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基数。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调整、专项任务履职等
特殊情形,需适用本办法以外薪酬方案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专项方案,按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其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社保及公积金个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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