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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1 21:37:03 股吧网页版
*ST瑞茂:瑞茂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056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
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 45000000 元,支付
至 2025 年 12 月 20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93750 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6726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二)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广州南沙海
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47922632.66 元及违约金(其中 25028613.80
元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其余 322894018.86 元自 2026 年 3 月 6 日起,均按
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28882599.05 元及违约金(其中 27146985.85
元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其余 301735613.20 元自 2026 年 3 月 6 日起,均按
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0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 40000 万元为限,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 万元为限)。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3225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837257 元,由原告广州南
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51649 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 1791394 元,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

(三)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河南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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