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外投资、对外融资、购买出售及置换资产等。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 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投资并购相关人员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2.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3. 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4. 管理层应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九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投资并购相关人员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2. 初审通过后,公司投资并购相关人员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有关合作意向书;
3. 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4. 管理层应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监督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要时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并购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章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指公司购买、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投资并购相关人员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2. 必要时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3. 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4. 管理层应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批准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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