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它方式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发展前景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融资信誉;
(四)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没有银行借款逾期和拖欠利息的情况;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其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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