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回避原则: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于公司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者劳务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需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并符合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无市场价,则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既无市场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但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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