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5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行
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
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保本型产品或收益凭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现金管理。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谨慎投资”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原则上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低风险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应当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产品账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
定:
1. 单次或连续12个月现金管理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
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现金管理预计产生的收益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2. 单次或连续12个月现金管理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2)现金管理预计
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现金管理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管理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以现金管理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二)组织实施经审议的现金管理方案,包括办理现金管理相关手续,按月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在现金管理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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