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原则上,公司只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如因公司发展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依照本制度规定,经公司相关机构的审查和批准,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担保申请由被担保方提出,被担保方填写《担保审批表》(见附件)提交财务部审核;
(二)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公司要求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
6、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四) 财务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法律顾问主要就担保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以及担保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作出说明。法律顾问应及时将其意见书面反馈至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担保事项并依次提交给总经理、董事长逐级批准;
(五)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担保事项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担保累计总额控制的审核,并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
(一) 公司财务部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审核担保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二) 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核对担保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司制度等法律风险的评估。
(三) 担保申请人(即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章程》等的规定;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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