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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并全面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通知,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及补充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和独立董事按规定发表的意见、说明等,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定向发行新股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公司人员和机构:
(一)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和董事会;
(三) 高级管理人员;
(四)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将相关文件报送相关部门、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领导,并在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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