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提供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
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应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充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周期及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的 10%,并结合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公司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合并报表且母公司报表均实现盈利且实现的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上述金额对同一交易事项均按在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计算。
4、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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