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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控股: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意见

经审阅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厚文先生、梅申林先生、朱银全先生、沙磊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李厚文先生、梅申林先生、朱银全先生、沙磊先生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本次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前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汪律先生、何玉龙先生、张公俊先生、张军华女士均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与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其中,何玉龙先生、张军华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汪律先生、何玉龙先生、张公俊先生、张军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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