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 年 3 月 2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6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6 年 6 月 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以及 2026 年 6 月 11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
5. 公司 2026 年 6 月 2 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2025 年度股东会通
知》,以及 2026 年 6 月 10 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2025 年度股
东会补充通知》(以下与《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合称 H 股会议通知);
6. 公司 2026 年 6 月 4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兖矿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
的公告》以及 2026 年 6 月 2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兖矿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
征集投票权的补充公告》;
7. 公司 2026 年 6 月 1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兖矿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以及 2026 年 6 月 18 日刊载
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1.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2.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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