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事宜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兖矿能源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所属子公司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泊科技)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分拆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公司 A 股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就筹划本次分拆上市作出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兖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
之前一个交易日止(即 2025 年 9 月 27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期间,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的二级市场上市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相关主体及关联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相关主体进行了访谈。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或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承诺文件及口头证言出具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核查期间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本次分拆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 物泊科技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 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5. 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知情人核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本次分拆相关知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就筹划本次分拆上市作出决议之日前六个
月至《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个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