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事机构,董事会办事机构为由董
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
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 4.4.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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