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 4 -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 ...... - 4 -
第二节 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 - 8 -
第三节 信息的审定和披露 ...... - 9 -
第四节 信息反馈 ...... - 13 -
第五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 ...... - 13 -
第四章 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 15 -
第五章 信息保密制度 ......- 16 -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18 -
第七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19 -
第八章 其他规定 ......- 22 -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做好信息披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行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 为提高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指引、《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的信息收集、整理、审定、披露和反馈控制程序,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地监管规定和投资者合理获悉公司信息的需要。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参照本制
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必须按上市地监管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必须在公司各上市地同时进行;必须坚持“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第七条 除按照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披露信息外,公司必须于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主动、及时披露可能对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在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构成的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监管机构、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评估公司状况所必需的资料;
2.对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相关资料;
3.与公司、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股票有关的,目前尚未公开且一旦公开后,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工具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以及为避免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或避免市场虚假信息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所必须披露的资料;及
4.合理预期会对公司股票的交易量及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
第八条 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外,公司各单位(包括总部部门、所属经营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不得对外发布内幕信息;对外提供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数据的资料,必须经业务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出现本制度所述情形,且涉及该子公司的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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