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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高管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确保公司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地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任何
已发行或未发行的股份或任何债权证,或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任何已发行或未发行的股份或任何债权证(含香港证监会当作其持有的权益及衍生权益及相关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在公司公布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1.年度业绩公布日前 60 天内,或年度期间结束日起至相
关业绩公布日(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业绩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6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半年度及季度业绩公布日前 30 天内,或半年度或季度
期间结束日起至相关业绩公布日(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半年度业绩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3.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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