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及时点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兖矿能源集团”、“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必须按境内外上市地监管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重大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监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报告义务人。公司
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附属公司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单位或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发生
本制度所述重要信息时,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上市公司通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已经或者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以及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要求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形和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
将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述重大信息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流程见附件一),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全面、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为公司信息披露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委任两名董事或一名董事和公司秘书为授权代表,作为香港联交所与公司的主要沟通渠道。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渠道的畅通,公
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信息专员。信息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草拟有关汇报材料;
(二) 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上报工作;
(三) 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中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 做好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 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专员是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本制度要求将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报告。如属于特别重大事项,信息专员应主动向本单位负责人提示,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事机构知悉需披露的重大信息向信息专员询问核实时,信息专员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报告,及时回复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及时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在发生或者知悉下列事项的当日及时通报上市公司:
(一)所持本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达到公开披露标准;
(三)拟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转让;
(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第九条 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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