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所有募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
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关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
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应
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并且结
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一经开立,禁止随意变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招股(配股)说明书、债券募
集说明书等(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所承诺的投向和进度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必须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资金投出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遵循关联交易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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