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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18:46:26 股吧网页版
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和股价敏感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香港
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界定的其他须予披露重大信息及股份敏感资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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