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术语或简称 含义或全称
上市公司/兖矿能源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物泊科技 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端信 山东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分拆/本次分拆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物泊科技股份
上市 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分拆预案》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物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
《公司章程》 兖矿能源 2025 年 5 月 30 日审议通过的《兖矿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金杜/本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永中和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分拆规则》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3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
业规则》 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分拆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引言
致: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接受兖矿能源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兖矿能源分拆所属子公司物泊科技在联交所主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在兖矿能源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分拆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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