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行
业水平、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策略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与市场发展、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分别报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
市场发展相适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兼顾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
(二)权责对等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服务战略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绩效联动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公司治理需求、公司整体经营效益及个人绩效贡献直接联动。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制订与实施,包括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考核方式等,制订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订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方案等,将董事薪酬相关制度方案提交股东会决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方案并向股东会报告或说明,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对董事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方案做出决定,听取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方案的报告或说明。
第七条 公司承担人力、财务、董事会事务等职能的相关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八条 公司按照《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含后续修
订)实施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并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若公司亏损(合并报表口径、下同),应当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
因。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与方案
第十条 薪酬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含后续修订)执行,若其标准中的绩效薪酬占比可能低于 50%,则绩效年薪标准应以基本年薪标准为限,即《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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