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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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富 产 业 信 托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根据日期为2003年7月4日之信托契约(经修订)于新加坡共和国成立,并根据新加坡法律第289章证券及期货
法第286条获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
(股份代号:香港:778 及新加坡:F25U)
由置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关于置富产业信托之基金单位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自愿除牌之公告
1. 绪言
兹提述日期为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9日及2019年10月10
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关于置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置富产业信托
之管理人(「管理人」))宣布,管理人拟将置富产业信托之基金单位(「基金单
位」)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主板自愿除牌。除文义另有所
指外,本公告所用之未定义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2. 新交所除牌
管理人谨此宣布基金单位于新交所除牌将于 2019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时
正(新加坡时间)起生效(「新交所除牌日期」)。
透过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CDP」)持有的基金单位将于新交所除牌
日期自CDP撤出。透过CDP持有该等基金单位的人士(「CDP存托人士」)于转移
期内(定义参照该等公告)并无转移基金单位至管理人指定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户口;及╱或于基金单位转移期内并无采取任何行动
且于新交所除牌日期在CDP仍然持有基金单位的CDP存托人士(「其余存托人士」)
将收到实体基金单位证书并根据彼等于CDP存托登记册所示的地址以平邮方式寄发
予其余存托人士,而其余存托人士的姓名╱名称将记入香港基金单位登记册,作为
相关基金单位各自的持有人。基金单位证书的寄发风险由其余存托人士承担。
其余存托人士如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买卖彼等的基金
单位,将须自费及自行安排其基金单位存置于中央结算系统或透过(i)由香港联交所
成员正式授权购买或出售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基金单位的任何证券经纪人;或(ii)
在新加坡获得许可及能在香港联交所交易或提供交易设施的任何证券经纪人处理。
承董事会命
置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置富产业信托之管理人)
行政总裁
赵宇
新加坡﹑香港,2019年10月16日
于本公告日期,管理人董事包括主席兼独立非执行董事徐胜来先生;非执行董事赵国雄博士、林惠璋先生、杨逸芝小姐及马励志先生;执行董事赵宇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郑爱萍女士、杨美安女士及高宝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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