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2 17:40:02 股吧网页版
泉阳泉: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律师所”)接受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代表出席由公司
2025 年 3 月 2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律师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律师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提起召开,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刊
登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通知全体
股东。该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下
午 2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长姜长龙委托董事王尽晖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负责记录。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现现场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经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6,311,080 股。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79 名,代表公司股份 22,582,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

(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代表。

本律师所认为,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资格和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 7 项审议事项,具体议案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 202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七)关于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规模并将部分变动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

通过对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上述 7 项的议案。

本律师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