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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7:13:4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0 号

────────────────────────关于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 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 年 12 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者公司)非公开发行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 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年 3 月 28 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天圣的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
时,西藏海涵 2013 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 2016 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 年至 2024 年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安排。综上,自 2016 年 3 月28 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

2.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
辉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 2016年 3 月 28 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

3.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下简称 2020 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 22%。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西藏海涵与西藏
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 20,440,000 股,达到总股本 1.02%。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 34,573,000
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 1.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2020 年《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
告。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 2016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也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条、第 2.1.3 条等相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规定期限内,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提出申辩理由称:一是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二是所涉违法行为已超出处罚时效。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也未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 1%时告知公司并予公告,相关事实已经行政处罚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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