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开展,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且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应有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审计形式
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2、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3、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审查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4、离任审计:公司及所属单位总经理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5、工程项目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等项目的概算、预算、付款、决算进行审计;
6、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内控审计: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后续审计:在审计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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