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防范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场外衍生品交易等。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得开展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相关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证券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投资与
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 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0.5%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且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建立内控制 度、风险是否可控、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等。
若交易涉及以下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额度。
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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