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审核,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组织、实施保密工作的义务,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或者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经办人员应做好相应解释沟通。
第八条 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在办理投融资事务、商务谈判、申请相关资质认证等事项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及子公司的尚未公开财务信息的,需要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财务总监对报送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报送的合规性负责。
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承诺函原件留本部门存档,复印件交由证券部存档备查,证券部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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