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被提供财务资助的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按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子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内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对内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可以约定利率,利率水平应当结合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
第九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为第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