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买卖。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需求;
(二)投资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理财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用于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投资理财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用于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投资理财业务,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预计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投资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额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和利率变动等情况,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核,筹措投资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投资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门负责审查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三章 投资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财务部门应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向证券部提供投资理财业务审批表、理
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拟开展的投资理财业务审批内容至少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投资风险等,证券部根据理财产品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购买理财产品前,财务部应及时向证券部提供签字盖章的合同复印件、资金凭证等,由证券部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四)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的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汇报公司总经理并由总经理上报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和内审部门及总经理;
(五)理财业务合约履行过程中,出现合约重要条款调整或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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