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包头华资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
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报
告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
实地考察。
第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协调公司为其按时完成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
第八条 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掌握
进度,了解审计情况及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财务会计报告。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可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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