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 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民法典》《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 》等 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及子公司
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并 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 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 ,上市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 的 ,公 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 ,按 照本制度第五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 ,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核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应向公司财务处报送对外担保申请。财务部负责组织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申请时,应将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
件一并报送,附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二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如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必要内容。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 况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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