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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9:19:03 股吧网页版
复星医药:复星医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为了规范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信贷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证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其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进展情况与承诺的计划进度相差较大时,应及时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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