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决定除由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决定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资产处置行为,决定控股子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联席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审议批准下列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业务,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业务,赠与(包括对外捐赠)或受赠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对外投资设立法人实体或收购法人实体或认购法人实体发行的股本,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对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增资、减资,提供担保等行为)、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证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应在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1、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证所
《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
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提供担保事项;
2、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人民
币 50,000 万元(不含本数)的资产处置行为,且 1 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下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资产处
置行为除外);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
事项;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证所《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5、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 章需要发布公告或提请股东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