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及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信息等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报送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或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按附件《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或人员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或人员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交易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证券。
第七条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或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其他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必要的公告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或人员在任何相关文件资料中均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或人员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法人版):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
名称)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证券(包括但不限于:①证券简称:复星医药,证券代码:600196;②证券简称:復星醫藥,证券代码:02196)。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就贵单位任何违反本函项下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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