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主体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的相关负责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证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证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证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或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证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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