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复星安特金(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6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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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复星安特金(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复星医药”)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复星医药分拆所属子公司复星安特金(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就本次分拆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海
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复星安特金(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复星安特金(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定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根据《证券法》《分拆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本所就自查期间(定义如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复星医药 A 股股票(证券简称:复星医药,证券代码 600196)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及核查范围
(一)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复星医药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复星安特金(成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即复星医药董事会就
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2026 年 1 月 23 日,复星医药披露了《分拆预案》。
根据《分拆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复星医药董事会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
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4 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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