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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4 18:33:42 股吧网页版
复星医药:复星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本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沟通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审计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应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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