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做到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前控制和预防、内部审计、专项审计、会计报表定期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尽量避免、减少董事会决策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1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五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内的独立董事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低于法定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任何调查。调查时,可聘请独立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机构出具咨询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四)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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