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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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陈万财律师、周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 10 点 30 分在乌鲁木
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1119 号大成尔雅 A 座 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8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
间为:2025 年 8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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