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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3:24:42 股吧网页版
伊力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设立合同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由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参股公司推荐的财务负责人,由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向其董事会负责;全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的有关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十四条 控股、参股公司拟聘公司的其他人员时,需向公司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用人申请,由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 控股、参股公司由其董事会负责建立总经理业绩考核制度,健全和完善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计划,由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制定
年度考核目标计划,并经其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由控股、参股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控股、参股公司的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年度或任期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其奖惩和任免。

第十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在公司领取薪酬;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领取津贴的,经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经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在该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应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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