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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3:25:10 股吧网页版
伊力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防范各种风险,强化决策责任,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等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公司章程》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权限及程序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该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活动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分层决策制度。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经营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值为计算依据):

(一)净资产10%以内(含10%)的对外投资决策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资产处置权(包括资产收购、出售、抵押、租赁等)、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委托理财;

(二)决定公司担保总额控制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内的对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净资产值10%以内(含10%)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权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五)股东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经营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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