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会员工作细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1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内独立董事成员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会员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十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会员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包括二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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