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防范各种风险,强化决策责任,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制度等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各方应当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主动地向公司提供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审慎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提高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登记、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
第五条 公司及有关各方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申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严格控制停牌时间,避免滥用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避免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有关各方的信息保密义务。
涉及停复牌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审慎接受业务委托,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认真核查申报文件,独立出具专业意见,并督促、协助公司及有关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回应市场或媒体重大质疑,并按照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媒体说明会。
媒体说明会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确保真实准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利用说明会进行广告性、夸大性等不实宣传。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上交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交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监管,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需要对重组方案实施问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交所问询函及回复,并披露修订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的关于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报道和传闻。如相关报道或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按照《股票上市制度》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章 重组方案
第一节 重组方案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可以披露重组预案,也可以直接披露重组报告书。有关各方应当积极推进重组事项,及时披露重组方案。
公司筹划不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的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在披露重组方案前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重组提示性公告)。重组提示性公告应当明确披露重组方案的预计时间、重组标的名称或标的范围、主要交易对方、交易方式等。预计时间届满前,公司应当披露重组方案。公司未在预定时间内披露重组方案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风险及是否存在重大障碍。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至发出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应当与交易各方保持沟通联系,并至少每30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说明本次重组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若本次重组发生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确实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公司应当尽快终止。
公司披露重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参照上述内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所称重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独立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等书面文件;
(二)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相关协议,或者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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