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秘办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成员;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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