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和关联关系的规定,保证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公司制订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程序合理、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承担关联交易控制职责。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使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 2.4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八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 2.2 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月内,将具有第 2.2 条或者第 2.4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2.2 条、第 2.4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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