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变更、监督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在职董事长或总经理等行使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科学、适度授权,实现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对象主要为总经理,确有必要时也可授权董事长。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对象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长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时,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
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水平等实际,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事项与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所涉事项,应当谨慎、从严授权。必要时,应终止或收回授权。
第八条 公司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不可授权,包括不限于: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批准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者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明确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捐赠、赞助等涉及大额资金授权事项的额度标准,应当与本公司经济财务指标紧密挂钩,授权金额上限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行权要求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制定授权方案,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方案应当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额度标准和上限、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内容。授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参会人员、开会频次不固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一般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杜绝越权行事。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至少每半年一次,同时向党委报告。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授权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决策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者其亲属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已决策的授权事项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重新决策且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授权管理工作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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