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与法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与法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证券与法务部报告。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经营活动和交易事项等内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二)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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