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帮助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内审负责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对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中级会计、审计相关相关专业职称。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外勤补贴、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等,列入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办法,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相关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 对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年末编制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检查情况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十)配合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十一)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相应的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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